法律上感情破裂的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下列情況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志: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上感情破裂的標準是怎樣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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