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雙方共同償還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怎么辦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他人借款,當這借款債務侵蝕到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雙方共同承擔?
案情回放
【是否雙方共同償還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怎么辦】2020年5月,原告鄒某某將被告王某某、朱某某夫婦一同告上法庭 。為何呢?2015年3月,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鄒某某借款10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原告鄒某某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款轉到被告王某某的銀行賬戶上,并約定于2020年3月前歸還所有本金和利息 。然而,被告一直沒履行承諾,雙方幾經商量,被告仍未歸還所有欠款,于是,原告鄒某某以被告王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王某某與其妻子朱某某共同償還所欠借款本息,共計152.13萬元 。
該案起訴到法院后,被告王某某的妻子對這筆債務以不知情拒絕承擔償還責任 。所以,本案爭議焦點: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私借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庭審理查明,一、被告王某某自收到100萬元轉賬后,于2015年通過銀行分別轉出40萬元、27.5萬元給戴某某、李某某,很明顯該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生產經營;二、被告朱某某沒有在欠條上簽名;三、原告鄒某某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明該債務是被告王某某、朱某某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 。基于以上情況,法院認定以上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依法判決由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息152.13萬元,被告朱某某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

是否雙方共同償還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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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規定,被告王某某所借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
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莫平律師認為,夫妻“共同簽名”“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民法典給夫妻共同債務加上的兩個前提條件,直接給出了婚內舉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答案,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睹穹ǖ洹返囊幎?,加強了事前風險防范、避免了事后紛爭 。這一規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
莫平解釋,在實際生活中,家庭日常消費與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存在復雜性、多樣性,夫妻一方“被簽字”的情形也是極有可能出現的,法院就需要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公平予以判決,而不能僅憑“一簽”成為足以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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