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要如何界定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要如何界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 , 均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
我國《合同法》規定 ,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 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 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 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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