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


剝奪政治權4的期限 , 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 同時執行 , 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 為1年以上5年以下 。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 ,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 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 , 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 同時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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