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能否適用強制措施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傳喚證傳喚、口頭傳喚以及強制傳喚三種治安傳喚的方式 。從治安傳喚的實踐來看 , 對于公安機關的傳喚證傳喚和口頭傳喚 , 公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 因而傳喚證傳喚和口頭傳喚僅僅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不具有強制性 。對于公安部門的強制傳喚 , 公民必須接受 , 并且強制傳喚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 因而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質 , 故強制傳喚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
【法律依據】
【口頭傳喚能否適用強制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 , 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 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 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 , 可以口頭傳喚 , 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 , 可以強制傳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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