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調解不成功后多久可以開庭


法律對調解不成到開庭審理沒有明確時間規定 。只是對審限有規定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 應該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由本院院長批準 , 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 , 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庭外調解不成功后多久可以開庭】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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