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使用童工是怎么處罰的


單位使用童工的處罰是:
1、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
2、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元到3000元 。
3、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元到3000元 。
【法律依據】
【單位使用童工是怎么處罰的】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三條,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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