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的著手實施行為怎么認定


我國刑法對犯罪預備與未遂的區別關鍵是看犯罪行為是否已經“著手” 。要正確區分強奸預備與未遂的界限,就應正確理解和把握該罪“著手”的涵義 。“著手”體現了主客觀統一的原則 。
首先在客觀上,“著手”是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行為要件的起點,即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的客觀行為 , 即屬于犯罪實行行為 。
其次,“著手”在主觀上是行為人犯罪意圖的明確反映和實際體現,即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故意內容已經通過其客觀實行行為的開始實施而充分地表現出來 。
【法律依據】
【強奸罪的著手實施行為怎么認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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