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條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先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條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
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 , 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 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