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履行的合同能解除嗎
【無法履行的合同能解除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因此,對于無法履行的合同 , 守約方只有滿足上述五種情形之一時才可以行使解除權,合同才可以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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