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裁決的原則有哪些
【民法總則監護裁決的原則有哪些】
民法總則監護裁決的原則有:
1、支持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系而言 , 能較好地照顧子女,促其身心健康發展 。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持而言 , 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持 。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 。因此 , 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系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齡、性別 。必須注意的是 , 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愿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愿加以檢驗 。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
推薦閱讀
- 怎樣解決離婚房產糾紛
- 根據法律的規定大學生有監護人嗎
-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 委托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 監護人能賣孩子的房產嗎
- 隆安縣人民法院幾點下班
- 民法總則58條是怎樣規定的
- 什么情形下可以起訴變更監護權
- 非婚生子父親有監護權嗎
- 監護人可以是奶奶爺爺代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