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民法總則中的規定是什么
【意定監護民法總則中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 , 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
推薦閱讀
- 臨時監護人的責任是什么
- 在我國孩子監護人有幾個
- 小學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 民法撤銷權是指什么內容
- 離婚可以約定監護權歸一方嗎
- 人民法院一般會采用哪些方式調解
- 民法中的抗辯權都有哪些
- 變更監護權需要什么流程
- 如何起訴變更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
- 保證人都包括哪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