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司法公信力危機是哪些
1、法官獨立審判權制度不夠完善:不是要剝奪法官的獨立審判權 , 但是我們有權對現有的獨立審判權也可以進行思考,獨立審判原本是為了防止出現干預司法的行為 , 但是當前獨立審判權也存在一些弊端 。我們大家都知道,法官雖然具備獨立審判權,但是其本身的財政 , 人事體制也會對審判結果產生影響 。
2、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不夠完善:很多法院中存的陪審員可以說就是一種擺設 , 根本沒有起到監督法律的作用 。當然 , 由于人民陪審員很多都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不能準確的提出自己的法律觀點,以致于很多法官對于人民陪審員的存在基本上可以說是無視 。
【傳統司法公信力危機是哪些】3、司法判決的監督制度不夠完善:就當下而言,法院的判決結果準確不準確,合理不合理主要依靠檢察院 。但是在當下體制之下,很多檢察院和法院相對比較熟悉,盡管也出現不少檢察院抗訴的情況,但也不排除個別檢察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意對法院的判決結果進行嚴格的監督,甚至會出現兩個部門為了達到某種平衡而相互妥協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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