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申報繳納契稅的情況有哪些

丹東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申報繳納契稅的情況有哪些

【丹東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申報繳納契稅的情況有哪些】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 , 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具體情形如下: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

 ?。?)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
 ?。?)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 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
發生上述情形 , 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90 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