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怎么辦?

咸陽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怎么辦?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申領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費補助金 。喪葬費補助金標準全市統一為一次性補助1200元,其中省財政承擔400元 , 市財政承擔200元 , 縣(市、區)財政承擔600元 。
(1)喪葬費補助金制度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
(2)待遇領取人員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 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金應予以追回 , 拒不退回的,縣(市、區)經辦機構應將詳細信息移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

(3)對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縣(市、區)經辦機構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 , 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縣(市、區)經辦機構應將詳細信息移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

【咸陽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怎么辦?】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等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可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 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2014年2月之后參保的,從參保的次月起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

2. 年滿60周歲后 ,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從到齡次月起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足的,從補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次月起開始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
3.60周歲當年 , 城鄉居民可以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具體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確定 。60周歲當年繳費(不含補繳費)的,繳費時間遲于到齡月份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從到齡次月起發放;領取待遇后,參保人員不能再繼續繳費 。
4.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 , 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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