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鄉人收養關系辦理前往港澳通行需要什么材料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其與港澳關系人屬收養關系,需要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答: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于收養子女的,需交驗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 , 并提交復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養關系的 , 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等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建立收養關系時,申請人與港澳關系人均為內地居民的 , 提交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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