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對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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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 應當先由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當事人都持有爭議土地的權屬證書,但涉案土地權屬證書的頒發部門不同,且無法肯定該權屬證書真實有效性的情況下,如政府已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調處申請依法立案調查 , 應當先由政府進行處理 。另一方當事人此時以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違法 , 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

【法律依據】
【對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對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 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 , 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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