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低保申請要求及對象是什么 哈爾濱低保申請要求及對象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均具有我市戶籍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其中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非本市戶籍的也可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 ,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 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共同居住的人員 。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年度內享受大病保險待遇人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1-6級殘疾軍人、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
(四)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哈爾濱低保申請要求及對象是什么 哈爾濱低保申請要求及對象】(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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