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退役軍人優待證回收規定 廣東省退役軍人優待證回收規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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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持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批準,由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收回其優待證,并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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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收回的 ,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及時通知合作銀行暫停應收回優待證的非柜面業務辦理功能;仍有相關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銀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轉移后協助收回 。
持證人被收回優待證后,相關情形消失、能夠主動改正錯誤并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可以重新申請優待證,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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