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婚姻登記中心 贛州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辦理指南


為進一步滿足群眾異地婚姻登記需求,國務院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調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寧夏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按照民政部、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做好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工作的有關部署,贛州市各縣級婚姻登記機關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11日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

一、婚姻登記“跨省通辦”的受理范圍
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僅限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內地居民離婚登記2個事項 。內地居民補領(發)婚姻登記證、婚姻檔案查詢、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及涉外國人、涉華僑、涉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暫不實施“跨省通辦”,仍按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及相關規范執行 。
二、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涉及的法規調整

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的第四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即: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調整為“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調整為“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 ,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三、婚姻登記“跨省通辦”需要提交的證件
雙方均非江西省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按照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等規定提交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外,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
一方或雙方為江西省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以及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江西省的現役軍人,可以在江西省內任意一個縣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并按照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等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即可,無需提供居住證,實施“省內通辦” 。
四、離婚登記“跨省通辦”需要注意的事項
【贛州婚姻登記中心 贛州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辦理指南】離婚在哪里申請就在哪里辦理 , 即當事人不能同時在多個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當事人在第一次申請時可自主選擇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領取《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后 , 只能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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