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司法解釋如下:如果員工非因工患??,且经治疗后也不能脆]輪暗墓ぷ韉?,笎烍业可以解除劳动嘿t?或者如果員工因為自己的能力問題,且經過就職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其所在企業也可以解雇該員工 。但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都需要額外支付一筆補償費用,且不低于該員工的一個月的工資 。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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