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戶口登記說明 哈爾濱市戶口


根據《哈爾濱市公安局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規定: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
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 , 登記為家庭戶 。
【哈爾濱戶口登記說明 哈爾濱市戶口】居住或者工作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社區的,登記為集體戶 。
《哈爾濱市公安局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四條規定:

家庭戶戶主由戶內成員中合法穩定住所的產權人、承租權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擔任 。
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社區指定 , 并明確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
《哈爾濱市公安局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六條 :

家庭戶戶內成員因婚姻狀況已變化、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已分割等需要分戶,且符合相關規定的 , 可以申請分戶登記 。
(一)同戶的夫妻離婚后雙方沒有房屋所有權一方無再婚配偶可投靠,仍在此房屋居住且無其他自有房產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憑《離婚證》、無房產證明及《居民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公安派出所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原戶口登記地址辦理分戶登記 。

(二)與父母同戶的成年子女結婚后配偶已投靠成為本戶成員,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均在此房屋居住且無其他自有房產的 , 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憑《結婚證》、無房產證明及《居民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公安派出所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原戶口登記地址辦理分戶登記 。
(三)戶口登記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由戶內成員分割并且已變更房屋所有權憑證登記的,且戶內成員及配偶(如已婚)無其他居住地可以遷移的,公安派出所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原戶口登記地址辦理分戶登記 。
(四)公有居住房屋、公共租賃住房不辦理分戶登記 。
家庭戶分戶登記后,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 , 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區,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準,可以設立集體戶 。
集體戶立戶登記后,公安機關應當簽發集體戶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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