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烈士 泰安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辦理指南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業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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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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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戶口簿、烈士證明書、錯殺被平反人員平反證明材料、本人與烈士或錯殺被平反人員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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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烈士 泰安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辦理指南】申請人需攜帶相關材料向戶籍地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并辦理登記手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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