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居住落戶政策 泉州居住落戶政策最新


泉州普通落戶規定
一、合法穩定住所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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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產權房產: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 。
2、非自有產權房產: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就業單位有設立集體戶的、連續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經登記備案并簽訂治安責任狀的出租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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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在我市,有自有產權房產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該住所 。
2、居住在我市的中心城區(鯉城區、豐澤區所轄區域),有非自有產權房產的,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在編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遷入集體戶的為未成年子女)、父母 , 均可將戶口遷入該住所 。
3、居住在除中心城區外的其他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有非自有產權房產的人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遷入集體戶的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該住所 。
4、租住中心市區(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萬安和雙陽街道、泉州開發區,下同)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規定到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房屋備案登記滿兩年的,承租人及其直系親屬允許落戶;租住中心市區以外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規定到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房屋備案登記的,承租人及其直系親屬允許落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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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符合合法穩定住所遷入的,提供申請書、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是指:
【泉州居住落戶政策 泉州居住落戶政策最新】1、自有產權房產:
 ?。?)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產權證 。尚未辦理房產證的,提供購買合同和購房發票、安置房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在交房時間到達后可申請遷入,交房時間以購買合同或安置協議的交房時間為準 。
 ?。?)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證 。
 ?。?)集資住房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 。
 ?。?)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產權證及關系證明 。尚未辦理房產證的,提供購買合同和購房發票,在交房時間到達后可申請遷入,交房時間以購買合同或安置協議的交房時間為準 。
2、非自有產權房產: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

 ?。?)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提供就業單位名下的房屋產權證明及勞動(聘用)合同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在編在職證明 。尚未辦理房產證的,提供購買合同和購房發票 , 在交房時間到達后可申請遷入,交房時間以購買合同或安置協議的交房時間為準 。
 ?。?)就業單位有設立集體戶的 , 提供集體戶戶口簿及勞動(聘用)合同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在編在職證明材料 。
 ?。?)連續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經登記備案并簽訂治安責任狀的出租私房,提供房東同意的書面證明或房東委托的房屋實際管理者同意的書面證明及房東書面委托(需加蓋房東私章或按捺指紋)、房屋租賃登記證、租賃合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戶戶內成員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區、縣(市、區)內的無房證明 。租住期限以戶籍民警查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暫居住登記及租賃合同為準;本縣(市)或市轄區居民,無法辦理暫居住登記的,租住期限以租賃合同及水費或電費繳納的相關證明材料為準,如無法提供水費或電費繳納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責任區民警走訪調查后出具調查報告給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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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內遷移的,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直接受理辦結,從“市內變動-合法穩定住所”入口辦理 。

2、市外遷入的,由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從“市外遷入-批準人員遷入落戶-合法穩定住所”入口辦理后 , 提交縣級戶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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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范圍為申請人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符合合法穩定住所遷入條件的 , 不受直系親屬戶口是否在住房內或戶內有其他子女的限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也可隨遷,未隨遷的 , 之后也按合法穩定住所直接遷入 。
2、就業單位有設立集體戶的,無需提交無房證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在單位集體戶地址上設立家庭戶,未隨遷的之后也按合法穩定住所直接遷入;除上述直系親屬外,其余親屬不得再申請遷入該戶(新生兒申報、夫妻投靠除外) 。設立集體戶按照《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范》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其中辦公場所或者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產權證明為單位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的產權證明 。
3、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親屬名下住房遷入辦理,不受是否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兒媳或者女婿與公婆或者岳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親屬名下住房遷入辦理,不受是否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加入外國國籍、服兵役及確與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 。
4、連續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經登記備案并簽訂治安責任狀的出租私房 , 房東或房東委托的房屋實際管理者不同意遷入的,遷入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 , 派出所應同時登記其實際居住地址 。
5、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符合遷入條件的新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戶口未遷出的,新住戶可以申請在該住址上另立一戶,派出所不得以原戶主未遷出而拒絕受理新戶主遷入 。在辦理新住戶戶口遷入時,應當同時通知原戶主將戶內成員戶口遷出,超過6個月拒不遷出或無法聯系的 ,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 將其移至該公安派出所確定的鄉(鎮、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戶 。
6、公民戶口登記在拆遷地址上的,不得辦理除出生戶口登記、戶口注銷、遷出、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居民身份證》以外的戶政業務;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交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戶戶內成員在戶籍所在地中心城區、縣(市、區)內的無房證明;對于已有住房,但交房時間尚未到達的,應先給予辦理 , 待交房時間到達后,通知其遷出 。
7、非住宅用房不得辦理遷入;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
來源網址:http://gaj.quanzhou.gov.cn/zwgk/zfxxgkzl/zc/gfxwj/202301/t20230104_28340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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