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職工養老保險 泉州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規定


泉州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1、按月領取養老金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并且累計繳費滿15年及以上的,可以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 。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對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且建立個人賬戶前有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再按月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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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企業在職參保和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繼承其個人賬戶,并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

喪葬補助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ㄗ災吻?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
撫恤金:
【泉州市職工養老保險 泉州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規定】1.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 , 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 , 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 , 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 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 15年以上的 , 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 。繳費年限 30 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 24個月 。

2.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 , 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 , 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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