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區房票和購房補貼的兌付要求


房票和購房補貼的兌付
1)未使用房票購房 。房票記載人應持第一、二聯向房屋征收(搬遷)實施單位申請到期兌付 。
2)房票部分金額購房 。房票記載人應持第一聯向房屋征收(搬遷)實施單位申請到期兌付房票剩余金額和購房補貼,開發企業應持第二聯向房屋征收(搬遷)實施單位申請兌付房票購房款金額 。

3)房票全部金額購房 。房票記載人應持第一聯向房屋征收(搬遷)實施單位申請兌付購房補貼資金,開發企業應持第二聯向房屋征收(搬遷)實施單位申請兌付房票購房款金額 。

4)開發企業申請兌付,兌付期不超過一年 。
自收到開發企業兌付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兌付的,按房票購房款金額 90%兌付;第4個月到第9個月內兌付的,按房票購房款金額95%兌付;第10個月到第12個月內兌付的 , 按房票購房款金額 100%兌付 。

房屋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應將兌付資金全部匯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
房票樣式
1.房票為三聯單,第一聯由房票記載人持有,第二聯購房前由房票記載人持有,購房后由開發企業持有,第三聯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持有 。
2.已使用房票購房,第一聯由房票記載人持有(作為申請兌付房票剩余資金和購房補貼資金的依據)第二聯由開發企業持有(作為申請兌付購房款依據)、第三聯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持有(作為存根) 。
【南通通州區房票和購房補貼的兌付要求】3.未使用房票購房,第一、二聯由房票記載人持有(作為到期申請兌付房票全部資金依據),第三聯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持有(作為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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