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


軍銜和服現役年限計分
第五條 軍士和義務兵批準退役時,軍銜為上等兵、下士、中士、二級上士、一級上士、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的 , 分別計3、6、9、13、17、21、26、31分 。
第六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年限12年(含)以內的,每服現役1年計2分;滿12年后,每多服現役1年計3分 。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實際服現役月數計分(年計分標準/12×實際服現役月數) 。
第七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年限自征集工作機構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
軍士和義務兵因執行應急應戰、國際維和、海外護航、重大演訓等任務推后離隊的 , 其退役后量化評分的截止時間,按照離隊當月執行 。
軍士和義務兵應當根據軍隊相關規定及時退役,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退役后量化評分的截止時間 , 按照其達到期滿退役或者調控退役的時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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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和表彰計分

第八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獎勵的 , 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ㄒ唬┗竦靡壞日焦?、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nbsp;, 每次分別計80、40、20、10分;
 ?。ǘ┗竦悶絞幣壞裙Α⒍裙?、三等功、贾^鋇?,每次分兵?0、20、10、0.5分;
 ?。ㄈ┗竦彌卮蠓欽秸灤卸壞裙?、二等功、三等功、贾^鋇?,每次分兵?0、20、10、0.5分 。
第九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表彰的 , 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ㄒ唬┗竦靡患侗碚謾⒍侗碚謾⑷侗碚玫模?每次分別計40、20、10分;
 ?。ǘ┍黃藍ㄎ八撓小庇判愀鋈說?,每次計0.5分 。
第十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多次獲得獎勵和表彰的,累計計分 , 其中因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獎勵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則計分 。個人獲得獎勵或者表彰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應當有相應的獎勵登記(報告)表或者軍隊功勛榮譽表彰登記(報告)表,相關登記(報告)表中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命令(通令、通報、決定)名稱和文號(編號)等要素 。
殘疾等級計分
第十一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分別計50、40、30、20、10、5分 。

第十二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分別計40、30、20、10、5、2分 。
第十三條殘疾等級計分以退役時的殘疾等級為準 。
其他情形計分
第十四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艱苦邊遠地區連續服現役半年(含)或者累計服現役8個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在一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05分;在二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1分;在三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15分;在四類區的 , 每服現役1個月計0.2分;在五類區的 , 每服現役1個月計0.25分;在六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3分 。
第十五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西藏地區連續服現役半年(含)或者累計服現役8個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在二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分;在三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5分;在四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3分 。
第十六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海島連續服現役半年(含)或者累計服現役8個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在三類島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05分;在二類島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15分;在一類島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分;在特類島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5分 。

第十七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駐海外基地服現役且累計服現役時間1年(含)以上的,每在駐海外基地服現役1個月計0.2分 。
第十八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發生戰爭 , 本人參加過作戰的,每參戰1天計0.5分 。
第十九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飛行、艦艇、涉核等崗位累計服現役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應崗位服現役1個月計0.05分 。
第二十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在分隊長(代理排長)、班長、副班長或者相當職務管理崗位累計任職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應崗位任(代)職1個月分別計0.15、0.1、0.05分 。
第二十一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是烈士配偶、子女的,計40分;是因公犧牲軍人配偶、子女的,計20分 。
第二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兩類(含)情形以上的累計計分 。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類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則計分 。相應情形認定一般以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職務任免、服現役經歷等相應記載為準,人事檔案中確無相應記載的,可以以部隊認定的享受相關津貼、服現役地點情況的證明材料為依據 。
【泰安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減分情形
第二十三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等黨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5、10、30、60分 。
第二十四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降銜等軍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3、5、15、20、40、60分 。
第二十五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弄虛作假增加計分的,應當取消該情形計分,并按其作假獲得分值的5倍追加減分 。
第二十六條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抽取減分材料的,應當補齊抽取材料,減扣相應分值,同時按其應減分值的5倍追加減分 。
第二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兩類(含)情形以上的累計減分 。因同一違紀行為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以最高標準減分;因多次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 。受到處分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應當有《處分登記(報告)表》 。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黨、國家和軍隊授予的勛章、榮譽稱號的,不參加評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優先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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