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離婚冷靜期如何計算? 貴州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如何計算
【貴陽離婚冷靜期如何計算? 貴州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 , 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
“離婚冷靜期”的計算: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的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

例如:2021年1月4日提交離婚申請,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為冷靜期 , 期間當事人可前往婚姻登記處撤銷離婚申請;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5日內當事人雙方可以至婚姻登記處申請發給離婚證 。

貴陽離婚手續怎么辦?

1.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申請 。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無誤后,自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3.在冷靜期滿后的下一個三十日內,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4.在冷靜期滿后的下一個三十日內,雙方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 , 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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