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戶口死亡注銷辦理須知 徐州市戶口


死亡、失蹤注銷
辦理條件
公民死亡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村)委會工作人員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注銷 。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
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注銷 。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
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失蹤登記,注銷戶口 。
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
由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

公民在戶口登記地以外死亡的
死亡地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人口管理部門 ??h級公安機關治安、人口管理部門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證明后,應當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政辦理中心按規定注銷戶口 。
無法查明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

死亡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
死者親屬須持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翻譯件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確認死亡證明、死者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和辦理人居民身份證到死者戶籍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鄉鎮衛生院換領國內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親屬持國內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辦理人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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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 , 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應當向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發放戶口注銷通知書;經告知7日后仍未申報注銷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戶口注銷通知書和下列材料之一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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