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廉租房制度實施細則 南昌市廉租房的政策


南昌市城市廉租房制度實施細則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南昌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洪府發[2000]24號),制定本細則 。
一、申請登記
(一)申請條件
具有本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灣里區和紅谷灘新區的城鎮常住戶口,并在上述范圍內實際居住的人員可以按照本細則申請廉租住房 。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優撫對象或連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 。???
(二)申請審核
1.申請
申請家庭應當推選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特殊情況可委托代理人) 。由申請人向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領取《南昌市廉租住房申請登記表》
(以F簡稱《登記表》) 。
申請人應持以下材料及復印件報送所在區房管部門進行審核:
(1)已填寫的《登記表》:
(2)低保證或優撫證明:
(3)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
(4)戶口簿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5)其它相關證明 。
2.審核
區房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會同申請家庭戶口所在街道辦

事處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其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
公示有異議的,由區房管部門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原因: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區房管部門應當提出核查意見,報市房管部門確定申請家庭的配租方式 。
二、配租辦法
(一)配租標準
配租標準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 0平方米減原住房使用面積 。
1.人口計算
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標明的保障人口為準;優撫對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為準 。
2.面積計算
(1)按照現住房使用面積計算,配租家庭可增配到人均使用面積1 0平方米;
(2)因無房暫住在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集體宿舍或借住非直系親朋家,且本市直系親屬無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難的家庭,可視為無房 。
(二)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
按配租標準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 0元補貼租金 。
配租家庭按補貼額度,可自行到市場租賃房屋,房管部門、房地產中介機構也可提供部分合適的房源供其選擇租賃 。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過房管部門核定數額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低于核定數額的,按實際發生額發給租金補貼 。
2.實物配租
對烈屬、重殘等特殊情況的配租家庭,由房管部門按配租標準與人員結構提供相當的普通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O.60元收取;這些對象也可選擇租金配租 。
經房管部門同意,配租家庭可將原住房騰退給房管部門,由房管部門按確定的配租方式配租;配租家庭也可將原住房按市場價出租,再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 。
三、輪候配租
(一)市房管部門根據每年的資金情況和籌集房源數量確定全市租金配租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戶數,當已登記的符合申請家庭戶數大于本年度的租金配租和實物配租家
庭戶數時,采取搖號的方式確立配租戶 。
(二)搖號配租由市房管部門組織 。搖號前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配租的數量、申請家庭登記的截止日期和搖號配租的日期,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
(三)市房管部門根據搖號結果向申請家庭發放《南昌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通知單》或《南昌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拒絕接受的,應重新輪候 。
(四)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和申請家庭應當及時告知區房管部門,由區房管部門核實后,提出變更意見報市房管

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四、配租實施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只能用于配租家庭租賃住房 。配租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 。確定為租金配租的家庭,租賃住房后應與房屋出租人
簽訂《南昌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配租家庭將租賃合同報區房管部門審核登記,經市房管部門批準同意后,由區房管部門書面通知配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配租
家庭憑《南昌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和身份證件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租金補貼 。
確定為實物配租的家庭必須與市房管部門簽訂《南昌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
五、配租管理
(一)配租家庭禁止以下行為
1.改變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質;
2.將廉租住房轉租或者變相轉租;
3.擅自將廉租住房的承租戶名變更;??? .
4.將廉租住房使用權轉讓 。
(二)對配租家庭實行定期復核制度
房管部門應會同民政、公安以及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每半年聯合辦公一次,對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以下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1.配租家庭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偽造有關證明的,責令其退房或停發租金補貼,并按所在地市場租金標準補足承租期間的房租或、收回已發放的租金補貼;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年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停發租金補貼或限期6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
3.配租家庭因家庭人數減少或增加的,對實行租金配租的家庭相應減少或增加租金補貼,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相應調整住房面積 。配租家庭有前款規定禁止行為之一
的,責令改正、退房,并清退所獲收益 。
六、資金來源
(一)住房公積金的增值部分;
【南昌市城市廉租房制度實施細則 南昌市廉租房的政策】(二)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三)財政適當補助的專項資金;
(四)從社會福利獎券的籌集款中適當提取一定比例;
(五)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
廉租住房資金劃入市房管部門在南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設定的賬戶,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定向使用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管理的監督 。
七、建立組織機構
市、區、街道的相關部門要按相應職責進行廉租住房的管理,由房管部門主管,設立專門部門具體實施管理,民政、財政、公安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各負其責,協同實施 。
房管、民政、財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定期的聯席會議制度 。
八、本細則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
來源: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n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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