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離婚再結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再結婚需要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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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如果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登記,應當出具離婚書 。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 。有的地方還要體檢證明 。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
【女方離婚再結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再結婚需要什么手續】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 , 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 應當補辦登記 。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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