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戶口遷移規定 衡陽市內戶口遷移

衡陽戶口遷移規定
第一節 遷移分類及條件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戶口遷移包括市內遷移、省內遷移、省外遷移 。
市內遷移是指市內居民戶口由于住址變動所進行的戶口遷移 。
省內遷移是指本市居民戶口遷往其他市州或其他市州居民戶口遷入本市 。
省外遷移是指本市居民戶口遷往省外或省外居民戶口遷入本市 。
第四十七條 省內戶口遷移實行網上遷移辦理,不使用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在遷入地公安機關直接辦理 。
省外戶口遷移,由遷移人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 憑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 , 再憑戶口遷移證等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
第四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向農村地區遷移戶口,其他情形不再辦理農村地區落戶:
(一)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衡陽戶口遷移規定 衡陽市內戶口遷移】(二)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參軍服兵役注銷農村地區戶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
(三)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 , 后因離婚,可以申請回原籍的;
(四)服刑注銷原籍農村地區戶口 , 刑滿釋放申請回原籍農村落戶;
(五)退役士兵申請回原籍農村落戶;
(六)應屆全日制大中院校畢業生、肄業生或戶口仍保留在原就讀院校的往屆全日制大中院校畢業生、肄業生申請回生源地的;
(七)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城鎮落戶條件將戶口由農村遷往城鎮,要求返回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 。
以上(一)(二)、(三)項落戶 , 因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擬征土地范圍的,暫停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遷往農村地區的,還需村、組同意 。
第四十九條 經批準落戶的人員 , 應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要求辦理戶口遷移登記手續 。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 , 在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沒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可將戶口掛靠親友家庭戶,也可以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或者在租賃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 。
申請人在租賃房屋轄區落戶應當征得房屋產權人同意 , 且租賃的房屋內未登記有常住人口 。
同一產權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時出租多個家庭或個人的,不能辦理租賃房屋落戶 。
租賃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離租賃地時,應及時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 , 不得將戶口滯留在租賃房屋內 。
在租賃房屋所在轄區內落戶需提供: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機關相關系統中報備過租房信息、房屋產權人與租賃人簽訂的租房協議、租賃房屋產權證、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落戶人之間的直系親屬證明材料 。
第二節 遷入登記
第五十條 公民申請將戶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第五十一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實際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被投靠人為高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除外):
(一)子女投靠父母;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投靠;
第五十二條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 ,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被投靠人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處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處投靠、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社區(村)集體戶 。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 , 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開單位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
第五十四條 公民因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人才引進等原因,可以申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戶口遷入工作單位所在地,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的憑調動、錄用批準通知或證明、人才引進落戶的,憑資格證書或先進個人評定證書、單位證明 。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人才引進是指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或中、高級職(執)業資格人員在城市合法穩定就業的、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 。
其中大中院校、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等高校畢業生,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有落戶需要,可在我市城鎮先落戶后擇業 。
第五十五條 公民因購房或合法自建房屋(含商鋪),可以申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戶口遷移 , 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的產權證或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協議(合同)或房屋產權按揭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
第五十六條 公民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有合法穩定住址(含租賃),可以申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戶口遷移,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聘用用工合同)等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或房產證(含經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租賃協議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
第五十七條 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離婚后返回原遷出地(原遷出地戶口為高校、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除外)或原籍戶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 。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離婚證;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第五十八條 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部隊所在地,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
(二)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三)軍人軍官證;
第五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的,可以申請在安置地登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戶口 , 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復、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
(三)有家屬隨遷的 , 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
第六十條 港、澳、臺居民經批準來內地定居的 , 或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國國籍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入境時所持用的有效證件;
(二)批準定居、入籍的有效證明;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第六十一條 考取高校、職業院校的新生,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錄取花名冊)
(二)遷入人員的戶口遷移證(在省內遷移的為居民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 。
第六十二條 高校、職業院校學生因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父母現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創業地、轉入學校所在地 。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畢業證或肄業證或轉學通知材料;
(二)戶口遷移證(省內遷移的憑居民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
(三)應屆畢業生被本市單位錄(聘)用的,還需提交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
第三節 遷出登記
第六十三條 公民在省內辦理遷移戶口的 , 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
第六十四條 公民需將戶口遷往外省的,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
第六十五條 考取高校、職業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 , 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 。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役軍人的,按前款辦法規定辦理 。
第六十六條 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過程中,應當識別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真偽、核對公民身份信息,注銷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戶口信息,并收回遷出人戶口簿內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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