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羅馬奴隸的法律地位 古代羅馬奴隸制法制又是如何發展的?

古代羅馬奴隸制法制發展歷程如下 。
1、王政時代(公元前8世紀——公元前6世紀) 。
由原始社會末期到城邦社會的演變(國家尚未形成) 。圖利烏斯改革,廢除原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三個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則把羅馬城劃分為四個區域,這次改革標志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 。到第七代王時才完成 。王政時代的時期主要是習慣法,來源于古老氏族的習慣和社會通行的各種慣例 。
2、共和國時期 。
寡頭政體,兩個執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時期從中確定一個獨裁官,為期最多六個月 。共和國時期 , 隨著奴隸制經濟的發展;階級矛盾的加劇,成文法開始出現 。公元前5世紀中葉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羅馬最早的立法文獻 。此外,還有各種會議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長官的告示和法學家的解答等 。共和國后期,羅馬成文法獲得進一步發展 。
【古代羅馬奴隸的法律地位 古代羅馬奴隸制法制又是如何發展的?】
3、帝政時期即羅馬帝國時期 。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選舉,國家一分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維號稱“奧古斯都(元首)”帝國初期,羅馬法學家的活動日益加強 。在此基礎上形成兩大學派 , 后來又出現著名的五大法學家 。羅馬法學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實踐活動,使羅馬法律能夠適應社會的需要不斷發展 。帝國前期,皇帝敕令逐漸成為法律的主要淵源,元老院和各種會議的活動日益受到限制 。
后期:公元前395年,羅馬帝國一分為二,東羅馬帝國繼續維持奴隸制,后來成為拜占庭帝國;西羅馬帝國為日爾曼人所滅,直接進入封建制 。帝國后半期,敕令在法律體系中占據統治地位 。在帝國后半期 , 鑒于羅馬奴隸制社會日趨瓦解,統治集團迫切要求將現行法律用特定形式鞏固下來,匯編成為法典,從而形成了影響深遠的羅馬法典編纂傳統 。公元6世紀中葉,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時,中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法律階梯》等四部法律文獻先后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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