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失業保險實施辦法8月1日施行 內蒙古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8月1日施行
自2024年8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施行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
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共13條 , 主要體現三個方面的變化 。
【內蒙古失業保險實施辦法8月1日施行 內蒙古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一是擴大了失業保險參保范圍 。

將城鎮企業擴大為企業,將依法辦理登記的社會組織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全部納入了參保范圍 。
二是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準 。
在國家規定范圍內,結合我區實際,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了5%,并考慮大齡失業人員和夫妻雙方同時失業人員的特殊困難,在上述基礎上又增加了3% 。
三是強化了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
規范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明確了失業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明確了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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