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戶口注銷政策 江西九江戶口遷移政策

九江戶口注銷政策 江西九江戶口遷移政策

以下文字來源于《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死亡注銷 第四十七條 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 , 由戶主或者其直系親屬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
第四十八條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公民死于醫療單位 , 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 , 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死亡公民已經火化 , 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
第四十九條 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

第五十條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

第五十一條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注銷戶口 。
第五十二條 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
第五十三條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無法查明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 , 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
【九江戶口注銷政策 江西九江戶口遷移政策】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對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證明的 , 應當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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