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解釋2024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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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解釋2024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解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的規定 ,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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