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保障性商品房購房指南最新 廈門保障性商品房購房指南


選房及配售(以各批次《選房購房手冊》要求為準)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本批次已確認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名單、房源供應及意向房源選擇情況,制定選房方案,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以《選房購房手冊》形式公布執行 。選房購房手冊包括本批次選房的申請家庭名單、選房順序、房源清單、選房規則、具體時間及地點安排等 。
2.申請家庭應按照本批次《選房購房手冊》的規定參加選房,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購房手續 。
3.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視為自動放棄本批次的購房資格,其本批次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未按《選房購房手冊》規定參加選房的;
 ?。?)選房后未當場在《房號單》《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買受人、共有產權人確認書》上簽字確認的;
 ?。?)已簽字確認并領取《房號單》《配售通知書》,但未在《配售通知書》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簽訂、繳交購房款等相關配售手續的 。
選房及相關手續辦理(以各批次要求為準)
 ?。?)市住房保障中心會同廈門安居集團有限公司向取得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發放《選房通知書》,組織申請家庭按申請家庭順序號在剩余房源中依次辦理選房手續并出具《房號單》《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買受人、共有產權人確認書》及《配售通知書》 。

 ?。?)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導廈門安居集團有限公司根據《房號單》《配售通知書》與申請家庭辦理合同簽訂、合同備案等相關配售手續 。保障性商品房的產權歸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共有 。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 , 可以不作為共有產權人 。
 ?。?)申請家庭按廈門安居集團有限公司發出的《交房入住通知書》載明的時間辦理交房入住手續 。
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據廈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關規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經營,不得違規轉讓 。
申請家庭購買保障性商品房后違反相關規定,將房屋用于出租、經營、違規轉讓,改變房屋用途 , 擅自裝修、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 , 且申請家庭拒不在規定期限改正、恢復房屋原狀 , 構成重大違約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有權按照銷售合同約定要求購房家庭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由申請家庭承擔房屋的修復費用、賠償其他損失;若購房家庭拒不停止違約行為或拒付違約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
【廈門保障性商品房購房指南最新 廈門保障性商品房購房指南】申請家庭出現上述違反規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嚴重 , 記錄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

2.申請家庭成員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途徑在本市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其他住房的購房合同備案或權屬登記手續 。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員僅繼承、受贈其它住房的部分產權,不受本規定限制 。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起未滿5年的,不得上市轉讓,不得轉為普通商品房,但購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回購 ?;刭弮r格=原購房價-原購房價×年折舊率×房屋交付年限 。年折舊率按1.43%執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收回房屋年月以房源退房回購辦理單上的收回時間為準;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書限定交房時間為準) 。購房家庭退房并配合辦理合同備案撤銷或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支付回購款項 。購房家庭應按規定繳交購房及退房(回購)涉及的相關稅費 。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起滿5年,且已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的,可申請上市轉讓或轉為普通商品房 , 但應按規定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上市交易指導價×不動產登記面積-原購房價)×55%,上市交易指導價按屆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因上市轉讓、轉為普通商品房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應按規定繳交相關稅費 。

已購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或轉為普通商品房后,該申請家庭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
5.保障性商品房因權屬人個人原因被司法部門依法強制處置的 , 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按上述3、4條規定進行處置 , 退回的款項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置 。
涉及退回款項應當先扣除房屋產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物業、維修金等相關欠費,并在權屬人騰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撥付 。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請購房貸款向貸款銀行辦理抵押手續外,不得再另行設定抵押權、居住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權利負擔 。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繼承 , 但繼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質不變 。繼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不受“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后又擁有其它住房的 , 應當主動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規定的限制 。
保障性商品房權屬人離婚的,應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書對該保障性商品房依法進行處置,保障性商品房性質不變 。
繼承或離婚依法處置后已按規定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 , 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房屋用途變更為普通商品房 。
8.保障性商品房的產權歸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共有 。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可以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不作為共有產權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合同及權屬登記中體現 。
未作為共有產權人的未成年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請人年滿18周歲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退出共同申請手續 。共同申請人辦理退出手續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關管理規定和原銷售合同的約束 。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監管需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根據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和物業管理相關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項目的物業服務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
10.選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將再次對申請家庭住房條件進行復核,經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辦理選房(交房)手續,經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 予以取消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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