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職工跨地區就業的失業保險怎么辦?

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就業,失業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宿州職工跨地區就業的失業保險怎么辦?】答:《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
根據這一規定 ,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后,原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遷入地 , 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并辦理接續手續 。
由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其繳費年限緊密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權益積累的性質 。
所以 , 當職工流動就業時 , 其之前的繳費年限對其今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具有重要作用 。
因此《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后 , 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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