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哪些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可參與學法容錯

煙臺哪些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可參與學法容錯

煙臺輕微交通違法學法容錯新規定
煙臺交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本著“教罰并重、寬嚴相濟”的原則,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對“一次提醒、二次警示、三次處罰”容錯機制進行調整與完善 , 實施學法容錯模式 。

具體情況如下:
【煙臺哪些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可參與學法容錯】一、調整交通違法行為類型
重新確定6類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的輕微違法行為:

(一)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標志和標線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行為 。
(二)車輛通過路口轉彎時,一側車輪跨壓道路中心實線 , 未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行為 。

(三)車輛在交叉路口附近變更車道時短暫占用公交專用道通行的行為 。
(四)在限速70公里以下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不足20%的行為 。
(五)機動車短暫占用非機動車道未影響非機動車正常行駛的行為 。
(六)機動車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越過停止線停車的行為 。
違法行為由8類調整為6類 , 主要是從保障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尊重大部分交通參與者的意愿,將容易危害行車安全、行人安全的不禮讓斑馬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整,新增路口越停止線停車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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