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工傷認定申請審核說明 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書

濰坊工傷認定申請審核說明 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書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 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
2、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

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 , 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
5、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
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 , 應當回避 。

【濰坊工傷認定申請審核說明 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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