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因疫情防控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或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工期間,應如何處理?

一、因疫情防控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或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工期間,應如何處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 , 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 ,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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