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華僑回國定居恢復戶口辦理條件/流程/材料
華僑回國定居恢復戶口
一、須知
根據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華僑回江門市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并持有僑務部門簽發并在有效期的《華僑回國定居證》的可以申請復戶 。
二、流程說明
1、申請 。申請人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
2、受理 。窗口服務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 , 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戶政業務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頭告知申請人補正,并向用戶提供業務指引 。
3、審查 。部門在承諾時限內審查決定,予以通過的,簽發通過決定 。
4、領取結果 。窗口辦結,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
三、材料清單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個人書面申請書
3、僑務部門簽發的有效期內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4、入戶地址《房產證》或《國土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或已在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及全額發票;屬單位房產證的,提供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戶的證明;遷入產權屬政府且長期租賃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政府產權房屋安排(租賃)使用證明
5、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 。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證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證明和銀行定期劃賬單,無生活來源的提交內地親屬贍養承諾書及銀行定期劃賬單等
6、婚姻狀況證明 , 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喪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或顯示已死亡注銷戶口的原始戶口簿;未婚的自行書寫婚姻狀況聲明書(公安機關提供聲明書樣式)
7、《聲明書》,申請人持有國外居留證及合法身份證件的,在申請入戶時需上繳以上證件原件,并填寫《聲明書》(公安機關提供聲明書樣式)
屬投靠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的,還需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1、被投靠親屬的《居民戶口簿》
2、被投靠親屬的《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親屬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
【江門華僑回國定居恢復戶口辦理條件/流程/材料】4、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所在村(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相關《家庭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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