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和擴圍政策

山東臨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和擴圍政策

一、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1、實施條件
【山東臨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和擴圍政策】實施穩崗返還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 。備付期限=本統籌地區2020年底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決算數÷本統籌地區2019年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小計決算數 。
2、申領條件
申請穩崗返還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6% , 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 。“僵尸企業”、嚴重失信企業不宜返還失業保險費 。

3、返還標準
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 , 中小微企業按60%返還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其他參保單位)申領條件和返還標準參照企業實施 。企業和其他參保單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類型確定返還比例 。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含補繳的歷年欠費和滯納金 。

二、失業保險擴圍政策
1、政策內容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按月發放失業補助金,期限最長為6個月;對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合同制工人 , 按月發放臨時生活補助 , 期限最長3個月 。各統籌地區失業補助金標準和臨時生活補助標準、期限按照當地2020年相關規定執行 。2020年至2021年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政策實施期間,失業補助金、農民工臨時生活補助只能申領享受一次,不得跨統籌地區、跨年度重復申領 。
2、保障范圍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在2021年 。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擴圍政策的通知》(魯人社字〔2021〕98號)的要求,兩項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具體辦理程序請咨詢當地人社部門,請大家及時申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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