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職工醫保門診報銷 江門居民醫保大病報銷


居民醫療保險大病保險
支付范圍 。大病保險資金用于支付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情況下,需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下稱范圍內醫療費用),即在醫保年度內,參保人住院(含納入住院標準結算的特定病種)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累計自付費用(不含自費和起付標準以內的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范圍內醫療費用(兩項費用以下簡稱自付醫療費用) 。大病保險基本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支付范圍、醫療服務設施支付范圍、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參保人就醫管理、待遇支付(含先行支付)管理等辦法統一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

起付標準:參保人個人年度累計自付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達到起付標準后,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 。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按照上上年度江門市城鄉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 。2021年7月1日起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萬元,其中,原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70%,即3000元;特困供養人員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80%,即2000元 。


保障水平:大病保險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4萬元,原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不設最高支付限額 。大病保險具體支付辦法如下: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過起付標準以上、12萬元(含12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不含自費和起付標準以內的費用),由大病保險支付60%;原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超過起付標準30%以上、12萬元(含12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支付70%;特困供養人員超過起付標準20%以上、12萬元(含12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 , 由大病保險支付80% 。
【江門職工醫保門診報銷 江門居民醫保大病報銷】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過12萬元以上的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支付70%;原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超過12萬元以上的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 , 由大病保險支付80%;特困供養人員超過12萬元以上的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支付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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