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最新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發放辦法


關于印發《汕頭市民政局 汕頭市財政局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汕頭市民政局 汕頭市財政局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發放辦法》(汕民通〔2017〕133號文件印發)有效期將于2021年12月31日屆滿 。經評估,對該辦法不作修改繼續實施,現重新印發 , 請認真貫徹執行 。
汕頭市民政局
汕頭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6日
汕頭市民政局 汕頭市財政局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發放辦法
第一條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汕府〔2015〕128號)等有關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發放對象 。具有汕頭市戶籍、年齡80周歲以上(包括80周歲,下同)的高齡老人 。
第三條發放標準 。高齡津貼具體發放標準由市政府批準,動態調整 。
第四條高齡津貼補助資金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的資金負擔 ,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由市財政和區財政分別按照40%、60%比例負擔;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以下稱非中心城區)由區(縣)財政負擔 。各區(縣)財政要將高齡津貼補助資金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各地視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市確定標準的基礎上,可由區(縣)財政出資為本區(縣)戶籍高齡老人一次性提高或逐年提高高齡津貼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標準 。各區(縣)(含中心城區)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所在區(縣)財政負擔 。

第五條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的發放辦法,按照《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標準的通知》(汕府辦〔2010〕66號)文件執行 。
第六條80周歲以上五保低保老人高齡津貼的發放不用另行申請,采取在五保低保金帳號中直接增發的形式發放 。
第七條80周歲以上不滿100周歲的非五保低保高齡老人申報高齡津貼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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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老人是指首次列入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即發放當年度年齡滿80周歲的老人 。
1.申請:
 ?。?)新增老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
 ?。?)申請人需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材料:
①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與身份證不一致的,以戶口簿為準);
②《汕頭市高齡老人政府津貼新增老人審批表》一式三份;
③以申請人為開戶人的指定金融機構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
 ?。?)申請人因身體原因確實不能自行提出申請的,可委托其成年的直系親屬、配偶代為申請,但需提交申請人本人的授權證明和本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
 ?。?)對申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監護人需提交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由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簽名確認 。
2.受理: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高齡津貼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受理 。
3.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受理后,將申請人證件、材料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
4.審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民政局審批 。

5.本年度啟動高齡津貼辦理流程前戶口遷移或已過逝老人,不予發放高齡津貼;申請后戶口遷移或已過逝老人,只要符合審批條件,給予發放當年度高齡津貼 。
6.上一年度在本市其他區(縣)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本年度啟動高齡津貼辦理流程前戶口遷移至本市內新的區(縣)的,由本人向現戶口所在區(縣)按新增老人的流程辦理 。確需核實的,由現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負責調查 。
7.上一年度享受低保待遇并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 , 本年度啟動高齡津貼辦理流程前已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老人,按新增老人的流程辦理 。
8.符合領取高齡津貼條件,因本人或監護人等未申請導致一直未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 , 可按新增老人的流程申請辦理,之前符合領取條件的各年度高齡津貼不予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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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發老人是指上一年度已領取高齡津貼、不滿100周歲、應繼續發放高齡津貼的老人 。為減少群眾申報負擔,由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掌握的情況據實填寫,并按規定審核批準 。
1.由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民政局根據上一年度領取高齡津貼老人狀況,按《汕頭市區(縣)鎮(街)高齡津貼繼發老人審核名冊》要求進行填寫、審核、審批,為繼發老人繼續發放高齡津貼.
2.對繼發老人年齡達到90周歲的 , 由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民政局在填寫、審核、審批《汕頭市區(縣)鎮(街)高齡津貼繼發老人審核名冊》時直接予以確認,并按新的年齡檔次發放高齡津貼 。
3.上一年度已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本年度啟動高齡津貼辦理流程前戶口遷移或已過逝老人,所在區(縣)不再發放高齡津貼 。審批期間或審批后遷出戶口或已過逝老人 , 只要符合審批條件,給予發放當年度高齡津貼 。

4.確需與老人核實身份、年齡的 , 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與老人或其家人、監護人核準,原則上不應再要求老人或其家人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證明 。
第八條高齡津貼每年發放一次 , 發放到高齡老人銀行賬戶的時間定在每年10月 。各區(縣)、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村(居)民委員會應提前3-4個月向社會公布高齡津貼業務受理時間 。
第九條中心城區80周歲以上不滿100周歲的非五保低保高齡老人的高齡津貼發放流程:
 ?。ㄒ唬┲行某喬髑裾鐘τ諉磕?月份,自行開展高齡津貼發放準備工作;于8月上旬將轄區內當年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名冊(即附表3)分別報送市民政局、區財政局、承擔發放津貼的金融機構 。
 ?。ǘ┦脅普只嵬忻裾鐘諉磕?2月下旬估算出下一年度市級需負擔的高齡津貼和百歲老人補助資金,并按補助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前預撥給中心城區 。
市民政局應于8月中旬向市財政局報送當年中心城區各區享受高齡津貼和百歲老人數,會同市財政局于9月上旬將按照比例負擔的剩余高齡津貼補助資金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下撥給中心城區 。
 ?。ㄈ┲行某喬普指萸裾痔峁┑南角詰蹦晗硎芨吡浣蛺嗽泵?nbsp;, 于9月下旬將高齡津貼資金劃入承擔發放高齡津貼的金融機構 。
 ?。ㄋ模┏械7⒎鷗吡浣蛺慕鶉諢褂Φ備萸裾痔峁┑南角詰蹦晗硎芨吡浣蛺嗽泵? ,于10月中旬前將高齡津貼劃入高齡老人的銀行賬戶 。
非中心城區參照以上流程確定本區(縣)的發放流程 。
第十條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發放高齡津貼的金融機構,在向社會公布高齡津貼業務受理時間時一并公布 。原則上由發放社保業務的金融機構承擔高齡津貼發放業務 。
第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逐年對轄區內擬發放對象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申領高齡津貼和百歲老人對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健全檔案,堅持動態管理,并列入村(居)務公開內容 。
第十二條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每年將不再發文指導辦理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由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自行聯合組織實施 。每年高齡津貼發放工作完成后 ,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應于10個工作日內,聯合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上報本區(縣)當年度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總結 。
第十三條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區(縣)實施高齡津貼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高齡津貼資金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 , 不得以虛報年齡、隱瞞辭世等方式欺騙領取 。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重新修訂 。
附件:
1、汕頭市高齡津貼新增老人審批表.doc
2、汕頭市高齡津貼繼發老人審核名冊.doc
【汕頭市最新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發放辦法】3、汕頭市高齡津貼發放名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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