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淄火車站廣場房屋征收 臨淄火車站拆遷

臨淄火車站廣場房屋征收 臨淄火車站拆遷

臨淄火車站廣場及配套建設項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家、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如下臨淄火車站廣場及配套建設項目征收補償方案 。
第一條 房屋征收主體、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主體:臨淄區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門:臨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臨淄區人民政府辛店街道辦事處
第二條征收目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臨淄火車站廣場及配套建設項目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由臨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
第三條征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 。
第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
房屋征收范圍由膠濟鐵路客運專線分為南北兩部分 , 北部分:東至辛店車務段,西至臨淄車站派出所,南至膠濟鐵路客運專線 , 北至牛山路;南部分分兩塊:第一塊東至車站小康生活區,西至鐵路領工區,南至辛店軍供站(部分),北至膠濟鐵路客運專線;第二塊為臨淄區新風公司5號樓(現為南二路31號院內6號樓) 。以上區域規劃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屬物 。
第五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資金概算
本次征收涉及非住宅單位19個,車庫14戶,自建房7戶;房屋總建筑面積約31156平方米;經概算本次征收共需補償資金約15651萬元 。
本項目政府確定的征收補償費用的出資單位為臨淄區九合潤齊城市發展有限公司 。
第七條 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
第八條 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結束之日止 。
第九條 評估期限
自評估機構確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分戶評估報告全部完成之日止 。
第十條 簽約期限
2021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分二個時段簽約:
第一時段:2021年月日8:30至月日17:00(日);
第二時段:2021年月日8:30至月日17:00(日) 。
具體時間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另行通知 。
第十一條 房屋騰空交房期限
具體時間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另行通知 。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確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 , 以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建筑面積以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記載為準 。未登記房屋的建筑面積 , 以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不動產測繪機構入戶測量的面積為準 。二、被征收人有證據證明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記載、未登記房屋入戶測量的建筑面積確有錯誤的,應當在房屋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不動產測繪機構對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并出具測量結果報告,房屋建筑面積以測量結果報告為準 。
第十三條 補償原則與范圍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組織、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臨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
第十四條 征收補償標準
一、估價時點為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
二、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三、被征收房屋附屬物的補償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四、被征收房屋已經裝飾裝修的,補償價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評估機構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 并出具單項裝飾裝修評估報告 。
五、房屋征收范圍內車庫、自建房等附屬物為獨立戶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確認,對非違法建筑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各項補償與獎勵 。
六、被征收人自費安裝的空調、多管太陽能、有線電視、固定電話、寬帶網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屆時規定的移動安裝費用給予補償 。
七、征收范圍內單位、企業涉及機器設備、設施等搬遷費用,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方式
征收補償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 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
一、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補償 。
二、房屋產權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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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價值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其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2、產權調換房屋附屬物價值 , 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3、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待雙方結清差價后 , 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
 ?。ǘ┭≡癲ǖ骰環課蕕腦潁悍直鵪攔廊范ū徽魘輾課鶯筒ǖ骰環課菰詮蘭凼鋇愕氖諧〖壑?按照等價值置換的原則雙方找差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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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魘輾親≌課蕕?,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最多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30% , 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
第十六條產權調換房源及質量安全標準
一、產權調換房源
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為待建期房 , 由被征收人提供規劃條件、設計圖紙等技術指標 。房屋征收部門結合城市規劃、土地用途 , 就產權調換房源戶型、地點及回遷安置時間與被征收人另行約定,并委托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建設 。
二、建設標準
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 。政府委托建設單位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明確地點、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平面設計圖、建設標準、銷售價格、質量和性能要求以及建成后移交購買等事項,并與建設單位以合同方式約定 。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評估
一、確定評估機構
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當日,由房屋征收部門公布本項目房屋征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案,按該方案選定評估機構 。
二、提供評估資料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確認 。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
三、初步評估結果公示
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修正 。
四、評估產權調換房屋
產權調換房屋及附屬物的價值,由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同一評估時點選用相同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產權調換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 , 同時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滿,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出具評估報告 。
五、轉交評估報告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
六、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異議處理
 ?。ㄒ唬┍徽魘杖?、氛n菡魘詹棵嘔蛘噠魘帳凳┑ノ歡云攔瀾峁幸煲櫚?應當自評估報告轉交或收到之日起10日內 , 向征收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放棄復核評估的權利 。
 ?。ǘ┍徽魘杖?、氛n菡魘詹棵嘔蛘噠魘帳凳┑ノ歡栽魘掌攔闌溝母春私峁幸煲櫚?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放棄鑒定的權利 。
第十八條過渡期限及各項補償標準
一、過渡期限自被征收房屋交付驗收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一次搬遷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一次搬遷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兩次搬遷補償費 。
三、房屋征收部門向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 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門解決周轉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償費 。
四、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按月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增加一倍;房屋征收部門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按月支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費 。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ㄒ?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使用權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 , 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房屋權屬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 , 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且房屋權屬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3、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4、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
 ?。ǘ┍徽魘杖說姆親≌課菹底雜?且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以下方式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
3、因房屋征收部門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
 ?。ㄈ┍徽魘杖說姆親≌課菹底飭?且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時關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處理辦法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 向承租人支付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
六、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標準,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補助標準的通知》(淄政辦字[2019]95號)執行 。具體標準為:
1、搬遷補償費: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 。
2、臨時安置補償費:(單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營業用房:一層60.4,二層及以上30.2 。
生產用房:21.74
辦公用房:24.16
公益事業用房:22.96
倉儲用房:14.5
其他用房:9.67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單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營業用房:一層58.64 , 二層及以上29.32 。
生產用房:31.66
公益事業用房:29.32
倉儲用房:21.12
其他用房:11.73
第十九條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助與獎勵:
一、一次性搬遷補助費:7696元/戶 。
二、搬遷獎勵費:第一時段 , 按10000元/單位戶給予獎勵;第二時段 , 按5000元/單位戶給予獎勵 。
逾期不簽訂補償協議未完成搬遷的,不予補助與獎勵 。
第二十條 簽訂補償協議時需提交資料
一、已經權屬登記的房屋 , 提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證書原件 。
二、被征收人為個人的 , 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
三、被征收人為單位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其他合法有效證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四、被征收人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事宜的,代理人需要提交被代理人蓋章或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 交驗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五、被征收房屋權屬等事項涉及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已故,繼承人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 繼承人需提供其死亡證明、家庭關系證明、繼承人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以及由公證機構出具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法定繼承權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
第二十一條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包括共有權人)依照征收法規的規定 , 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各種價款的支付方式、時間、違約責任和約定收回被征收人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臨淄區人民政府做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 , 可在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決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沒有簽訂協議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由臨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組成說明和權屬證書注銷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組成的說明
 ?。ㄒ唬┏鐘蟹課菟腥ㄖさ?房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 。
 ?。ǘ┏鐘脅歡ㄖな櫚?房屋建筑面積=專有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 。
二、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的注銷
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按照《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三條本項目鐵路部門所屬房屋的補償安置工作,臨淄區人民政府與鐵路部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領取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款、裝飾裝修補償款、搬遷獎勵費、補助、一次搬遷補償費、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領取補償款后,補償工作結束 。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領取附屬物補償款、裝飾裝修補償款、搬遷獎勵費、補助、兩次搬遷補償費、第一年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和第一年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二年的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相應順延12個月支付 , 第三年的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在交付產權調換房屋時一并結算支付 。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雙方結清差價,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 , 補償工作結束 。
三、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以貨幣補償金額購買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成交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
四、房屋征收部門協助被征收人辦理有關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契稅繳納等事項,所需費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
五、征收房屋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 , 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 , 園林、林業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移栽、移植 。
六、房屋征收與補償完成后,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電信、電力、廣播電視、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熱力、消防等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 , 在區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完成遷移 。
七、征收設有抵押權或查封的房屋 ,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
八、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中的規定辦理,辦法未涉及的經研究后,報臨淄區人民政府作出相關規定 。
本方案僅限于本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 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臨淄區人民政府所有 。
【臨淄火車站廣場房屋征收 臨淄火車站拆遷】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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