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要求 淄博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

淄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要求: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受讓人應依法履約 。轉讓后建設用地使用年限為原出讓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二、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淄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要求 淄博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
在使用年期內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執行 。轉讓后,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者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 。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經依法批準 。
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以及有關規劃要求的,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 經批準后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 ,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批準后,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為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和不動產登記 。法律法規或劃撥決定書明確規定應當由政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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