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東莞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齡前幼兒和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
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于核載人數、外觀標識、信號裝置、行駛記錄儀、輪胎、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規定 。
第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區域學生數量和分布情況,科學制定學位規劃 , 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應當加強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 , 防止跨區域招生、超規模辦學等違規行為 , 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結合學校分布、學生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科學規劃和設置公共交通線路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地區,市、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
第四條 學??梢耘鋫湫\?。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 , 以及根據本市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企業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設立校車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 并直接從事校車服務行業經營行為的實體;
(二)有100輛以上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的標準校車;
(三)應配備不少于100平方米辦公場地及具有封閉式管理的停車、維修保養場地,自有場所或簽訂規范的場地租賃合同;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機構,配備公司負責人、財務人員、車隊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必須的管理人員;
(五)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且關鍵崗位從業人員有相應的從業經歷;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六條 引導學校減少自主運營的校車 , 轉為購買校車企業服務 。鼓勵學校舉辦者(投資人)以參股(控股)方式投資成立專門的校車運營企業 。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籌轄區內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 , 指導和督促職能部門及村(社區)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 。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共同健全校車聯席會議制度 , 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校車安全監管工作:
(一)指導和督促學校和校車企業每學期不少于1次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及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完善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日常管理臺賬;
(二)指導督促校車服務公司或校車所屬單位做好校車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校車行駛線路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三)加強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公安部門需配備規范的機動車查驗區進行校車查驗,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指導督促學?;蛐\嚻髽I落實校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督責任;
(四)查處各類校車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違法運營的校車;
(五)落實校車財政補貼經費、質量監督、進口校車入境檢驗工作及質保期內的檢驗管理等保障工作 。
第八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
第九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向學生講解乘坐校車安全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以多種方式加強學生監護人交通安全教育,并及時提醒學生監護人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監管 。
學生監護人應當積極履行監護義務,配合校車所屬單位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
校車企業和有自營校車的學校應當組織校車駕駛員定期接受教育部門組織開展的專題培訓,加強校車駕駛員安全責任意識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 。

第二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 , 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
教育部門負責對上述條件(三)、(四)、(五)進行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上述條件(一)、(二)、(三)進行審查;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負責對上述條件(三)進行審查 。
第十一條 學?;蛘咝\嚻髽I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 應當向教育部門提交《校車許可申請表》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五)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七)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
校車企業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校車租賃合同;
(二)校車安全責任書 。
本條款所涉及申請材料可以通過內部核查、部門間信息共享、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取得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函告的形式分別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征求意見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
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決定批準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許可年限最高不得超過3年;不予批準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函告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 , 并嚴格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收到函告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反饋教育部門 。
申請取得許可的校車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對應審查職能的行政部門必須在規定的審查時限內提出書面意見及詳細的整改要求,由教育部門回復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單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
校車行駛線路超過所在鎮(街、園區)轄區的 , 收到申請材料的教育部門還應當與其他征求意見程序同步,向校車行駛途徑地的教育部門征求意見,途徑地有關部門只對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提出審核意見,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反饋 。
第十四條 校車標牌應當記載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明顯位置 。
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期限 。
第十五條 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1次安全技術檢驗 。
學校或者校車企業應當在校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一個半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校車申領檢驗合格標志后,學校或者校車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校車標牌 。
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校車 , 學?;蛐\嚻髽I申領校車使用許可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直接換發新的標牌 。
第十六條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 學校或者校車企業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

第十七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校車使用許可,提供變更的有關材料,經有關職能部門對變更條件審查,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準,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
第十八條 學校或者校車企業應當從取得校車標牌之日起,每月查詢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匯總轄區內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通知學?;蛘咝\嚻髽I,并應當每月書面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
第十九條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學?;蛘咝\嚻髽I應當向核發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機動車行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 , 補發或者換發校車標牌 。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我市校車安全監控管理要求的汽車行駛記錄儀等監控設備,并定期維護檢查 , 確保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車無法正常運行的,學?;蛘咝\囘\營企業經向當地發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于當日內臨時調配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校車或者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
(二)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駕駛校車的 。
發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接受備案的方式 。
第三章 校車駕駛員
第二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揆拆鋝?、精砂d〉瓤贍芪<靶諧蛋踩募膊〔∈?,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
(六)無犯罪記錄 。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小一寸彩色照片,并到我市機動車駕駛人體檢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其他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內部核查的方式取得,無需申請人提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 , 并通報教育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如有異常,需進行嫌疑業務調查的,調查所需時間不納入業務辦理時間計算 。
第二十四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校車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每學期組織不少于1次集中專題培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 。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教育部門和學校建立校車駕駛人的信息交換機制,每月通報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審驗等情況 。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同級教育部門、學校和校車企業: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最近連續3個積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有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
第四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七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 ,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
第二十八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
第二十九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 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
第三十一條 鎮街教育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幼兒園的數量及校車的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校車停靠站點標牌和標線的數量及設置進行統計和規劃 。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
校車停靠站點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等工作,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籌落實 。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停靠;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nbsp;, 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 打開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 , 不得超越 。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 , 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 。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
第三十三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
學校和校車企業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
第三十四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 , 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 , 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部門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部門應建立校車安全事故即時信息通報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報校車安全事故 , 在到達現場初步核實事故情況之后,應第一時間通報屬地教育部門,共同做好事故的后續處置工作 。
第五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七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運營企業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校車運營企業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時,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定期組織校車所屬單位開展隨車照管人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學習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救援知識 。
第三十八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備勞動能力;
(二)身心健康 , 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影響照管學生和幼兒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四)非本市戶籍的應當提供本市的居住證明 。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在學生上下車時,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落座后,清點乘車學生人數 , 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校車啟動后,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校車到達目的地后,負責核實學生下車人數,并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
(二)負責監督校車駕駛員,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 , 制止校車開行 。
(三)負責如實記錄每日校車運營信息,包含學生上下車時間、人數等信息,校車路途運行情況 , 以及校車駕駛員駕駛行為情況 。負責監督校車運營情況,發現超載、超速等違規現象的 , 應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教育部門舉報 。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 , 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 , 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載有學生時 , 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不得同時離開校車 。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規范設置警示標志 , 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嚴防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
接報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并指導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做好學生安全防護工作 。
校車駕駛人應及時與學校、校車所屬單位、學生的監護人取得聯系 , 妥善處理后續事宜 。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予以處理 。
第四十四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
第四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 , 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部門責令學校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對校車企業依法依規處理 。
第四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校車運營企業的信用管理機制,將校車運營企業的違法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
第四十八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監管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 。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村(社區)集體組織的校車 , 可繼續使用到2022年12月31日,到期應當注銷校車許可,收回校車標牌 。
【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東莞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依法依規實施的校車管理簡政放權措施繼續實施 , 原有工作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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