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必得止痛藥多久見效,胸痛患者只給芬必得讓回家

【芬必得止痛藥多久見效,胸痛患者只給芬必得讓回家】案例介紹
2017年5月7日,患者何某因嚴重胸痛前往被告大學附屬醫院急診科就診 。最初的診斷是:胸痛 。被告心電圖和心肌酶無異常 。肌肉注射曲馬多止痛劑,回家后口服芬必得止痛劑 。他回家后繼續服用芬必得,但胸痛沒有緩解 。2017年5月8日再次到被告醫院急診科就診,隨后結合主動脈超聲進行心電圖、心肌酶等相關檢查 。未發現明顯異常 。在被告醫院再次肌肉注射止痛藥,但胸痛仍未好轉 。當天下午去心血管??崎T診,復檢心電圖顯示ST-T改變,心肌酶正常,排除心源性胸痛,不再做進一步檢查 。2017年5月10日凌晨1點,何某在家上廁所后突然失去意識 。他打電話給急救中心,送到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醫院進行急救 。經體檢,無生命跡象,心肺復蘇后搶救無效 。最初的診斷是猝死、高血壓和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 。
原告(何某家屬)認為被告在某大學附屬醫院存在過錯,導致何某因誤診誤治死亡 。雙方協商不成,原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纯磳徟械募毠?。

芬必得止痛藥多久見效,胸痛患者只給芬必得讓回家

文章插圖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2017年5月7日,何某因胸背部疼痛難忍,大汗淋漓,到被告辦公室就診 。當天急診醫生安排何做了心電圖、驗血等簡單檢查,但沒有要求何進一步檢查 。只給他注射了酸性曲馬多和安賽蜜,叫他回家休養 。5月8日上午,何某服藥后病情并未緩解,遂到被告人這里的辦公室就診 。心理專家在接到醫生建議后,無視何某的痛苦,無法行走需要輪椅,拒絕安排何某住院,拒絕開藥,未能充分考慮患者病情和確診患者的病因,聲稱何某不是心肺問題,絕不會有生命危險 。何某被要求回家看中醫護士 。之后,何志強不得不回家,5月10日凌晨因心梗去世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未對患者安排詳細檢查、關注患者病情、對患者癥狀給予有效治療,存在嚴重過錯,與死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支付原告的訴訟請求 。
醫方觀點
被告:患者因胸痛來我院急診科就診,我院積極進行各項檢查,但患者檢查結果正常,鎮痛等對癥治療無過錯 。當患者再次來我院門急診就診時,我院也按照規范復查并持續完善相關檢查,及時排查相關疾病,積極建議患者及時就診隨訪,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 。本案患者的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發病的自然轉歸,與我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我院沒有任何侵權行為,更不用說承擔賠償責任了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
芬必得止痛藥多久見效,胸痛患者只給芬必得讓回家

文章插圖
雙方對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異議明顯,于是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
1.鑒定意見:.被確認身份的人沒有進行尸檢,具體死因無法澄清 。根據臨床表現,不能完全排除主動脈夾層等心血管疾病的突然變化,導致死亡 。2.被鑒定人的止痛藥不能完全緩解,心電圖ST-T改變,伴有高血壓,醫生沒有進行進一步的相關檢查
我院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當符合以下要求:醫療機構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為查明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我院依法委托北京中恒司法鑒定所對四原告的申請事項進行了鑒定 。該院作出的鑒定意見認為,被告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屬輕微至輕微原因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按20%責任比例賠償 。
判斷結果
被告某大學附屬醫院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34.17萬元 。本判決自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
芬必得止痛藥多久見效,胸痛患者只給芬必得讓回家

文章插圖
筆者提醒
1.患者何某的死亡原因是什么?
急性胸痛
患者容易引起猝死的疾病主要有三種: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主動脈夾層,本案患者三次就診被告醫院,均有查心電圖等檢查,急性心肌梗死基本可排除;急性肺栓塞也有心電圖、心臟彩超的相應改變如:SIQIIITIII、肺動脈壓升高等等,而且肺栓塞的主要癥狀為呼吸困難,單純只有胸痛癥狀的肺栓塞較少,故本案患者為急性肺栓塞的可能性不大,但醫院未查D二聚體,也不能完全排除;林律師支持鑒定機構關于主動脈夾層的推測,該病所致胸痛非常劇烈,一般止痛藥無效,多合并高血壓,部分患者會有心電圖動態變化,所以患者為主動脈夾層導致的死亡可能性大 。
2.本案被告承擔20%的責任合理嗎?
本案被告的過錯是明顯的,劇烈胸痛患者,根據診療原則,是需要排除上述三種致命性疾病的,不能單純只排除急性心肌梗死,其實對于急性肺栓塞和主動脈夾層,一般完善胸部增強CT或CTA即可排除,不管是急性肺栓塞還是主動脈夾層,均需早發現早治療,隨著目前治療水平的提高,這兩種疾病的死亡率已大大降低 。同時,對于病因不明的胸痛、腹痛、頭疼等不能排除內臟疾病引起疼痛的,單純給予止痛藥是不符合診療原則的,應當將明確病因作為主要矛盾對待,止痛也只能用于緩解癥狀 。
3.本案被告醫院如何避免本案悲劇發生?
不管本案患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都是存在問題的,針對某一癥狀或病情,臨床上都有相應的處理原則,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原則處理,不能一葉障目,過于自信 。本案如果三個接診醫生的其中一個給患者查一個胸部CT,哪怕是查一個D二聚體(該指標在急性肺栓塞和主動脈夾層均非常敏感),都有可能避免患者的死亡 。
圖片來源于網絡,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通知刪除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