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么】(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上述辭退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或補償金 。
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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